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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案例法律(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建筑等行业项目分包、转包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1、建筑等行业项目分包、转包情况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在现实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通常将工程或者业务发包、转包或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分包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2、工程转包发生 工伤 应当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个途径是 工伤认定 维权。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另一个途径是工伤认定维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区分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项目部做原告,公司做被告,可以吗?

1、当时在否受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项目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的条件,没有依法成立,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其是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中,双方若因合同内容纠纷进行诉讼的,合同中一方的项目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

3、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由于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财产将来执行时或许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也应予准许。

建筑事故案例

高空作业典型事故案例篇1 2009年“16”黄河桥项目高坠事故 在拆除墩间移动模架的过程中,使用100T门吊配合作业。由于承载作业人员的操作平台超重承载拆除物和料具,导致操作平台倾覆坠落,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原因:1) 方案制定不完善。

案例1:吊车操作不当导致事故 在2019年3月31日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货场,随车吊的吊臂在底盘处折断,砸中一名工人的头部和背部,造成工人死亡。事故原因是吊车司机在操作时指挥不当,导致吊臂折断,引发致命伤害。

案例一:2008年12月,湖南省长沙市某33层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挂厢坠落事故,造成18人死亡。事故发生时,升降机超载运行,且安全锁未经定期检测,违反了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的规定,导致升降机安全度严重不足。

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建筑事故案例和分析,内容如下:建筑事故案例:事故简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04”基坑坍塌事故2006年1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勘察设计院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发生一起基坑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

首先是某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不负责,再而是某大学对学生安全考虑不周,明知道以发现墙体裂缝还让学生住进去。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土建筑业事故案例分析冒险往下跳 坠滑竖井中发生事故日期:1985年10月11日8时45分。发生事故地点:茅村电厂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简介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钢屋架跨度为27m,长63m,共7个节间,上弦高度为32m。在进行钢板瓦铺设作业时,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6m)。


发布时间: 202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