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二)建筑公司资质的一级资质要求包括企业工程业绩建筑公司资质的一级资质要求公司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资质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4、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所称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意见后30日内提出意见,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获得批准后,需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
发布时间: 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