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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问题研究(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及质量管理研究?

进度控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应当按时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而建筑工程的进度管理就是用来保证施工项目能够在规定期限之前保质保量的完成,不仅保证施工委托方没有损失,同时也保证了建筑企业的信誉和施工质量,有利于企业长期持续发展。

要真正控制好质量,就必须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入手,深入分析其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杜绝每一个可能发生的质量隐患。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在理论上是从对投入资源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

您好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这三个进度控制条款:1)施工准备阶段:①施工合同工期。②施工进度计划。③开工及延期开工。2)施工阶段:①暂停施工。②工期延误。3)竣工验收阶段:①按期竣工。②提前竣工。③甩项竣工。④拖期竣工。⑤竣工验收。

关于建筑工程中合同纠纷问题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当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依法确定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审理的问题。合同约定的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的法院。这种约定管辖通常是基于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且约定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有不同的理解。第20条规定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逾期不结算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容易发生的问题?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合同。不少承包人、发包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认真订立。(2)不严格按合同办事。

二)合同执行力度不够 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1、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于普通加工承揽合同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之外另行加以规定。

2、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3、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4、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5、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

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清晰界定并解决实践中的施工合同纠纷,发布了详尽的解答指南,针对九个关键问题展开详述:专属管辖与效力确认:/关于合同地域管辖和未经招投标合同效力,法院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导向。

建筑合同管理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

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变更指令争议:涉及业主方要求对工程设计、规格或施工方式进行变更,但与施工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争议。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处理这类案件比较专业的律师。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发布时间: 2024-07-03